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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废气排放口在是否需要申请环评验收?分散式污水治理需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0/4/17
环保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是否全面取消

内容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已经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已经下方省生态环境厅,请问乙级、临时资质是否已经取消,相关文件名称及查找途径是什么?谢谢!!


答复

您好。201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下发《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并发布了《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和《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32号)。我厅粤环函(2104)538号发布。至此,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工作已完全废止和取消。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新增废气排放口在是否需要申请环评验收
内容
我企业在两年前环保局现场勘查时有要求新增有机废气排放口,所以现在实际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最后一次环评排放口数量不一致,请问现在要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是否需要对新增的排放口做环评验收?

答复
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即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既要考虑五个因素的变动情况,还要考虑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中“营业面积”含义
内容
名录中第106项“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中提到“营业面积超过5000...”,那请问这里的“营业面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公司厂界内所有的占地面积,还是只是展厅、维修、办公、待修理车位、洗车位?比如待售车停车坪、公司内马路、空地、绿化等要不要算在营业面积里?谢谢帮确认下。这边4S店会有这方面判断简化/登记管理影响。

答复
您好,营业面积除了涉及汽车维修、销售等场所的面积,还包括纳入产权证明文件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分散式污水治理需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内容
我公司中标实施了东莞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比较分散(分布在7个镇街15个点),且规模较小(最小的100m³/d,最大的600m³/d)。请问这一类处理设施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答复
您好,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实施排污许可制工作要求,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并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名录》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行业代码462)及水处理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管理的分类作出规定,请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实施排污许可制的有关事项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878159.html)。具体要求可以进一步向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疑问
内容
你好,跟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行业,我司有部分污染因子是需要每日进行监测的,我们是否可以自行送样进行检测?每日送样检测,是否被认可?还是必须要第三方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答复
您好,根据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排污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排污单位需要对标本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开展监测。排污单位送样或检测机构采样都需要符合技术指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环评类别咨询
内容
你好,应疫情需要,我司投资建设了一个口罩生产项目,目前正在设备安装。按照省厅前期的复函生产口罩建议按照《名录》第43项“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我司口罩生产涉及中间层熔喷无纺布生产环节,此过程使用PP塑胶粒进行加热熔喷成型。请问我司生产中间熔喷无纺布的过程是否属于注塑行业?整公司生产口罩过程是否属于复合行业(名录第43项和第47项)?另根据环保部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我司涉及中间熔喷无纺布的口罩生产项目是否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谢谢!

答复
您好!根据所述项目内容,该项目属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五条规定,环评类别应按《名录》第20项、43项、47项的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如该项目属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建议径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名录》及《通知》均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也可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入河排污口判定的问题
内容
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入河排污口定义——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中入河排污口定义——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我们想咨询一下以下情况是否不符合入河排污口定义,可判定为非入河排污口:(1)有设置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的两条河流交汇处被设置为入河排污口;(2)有纳入河长制的河流(或排坑)汇入有设置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的河流交汇处被设置为入河排污口;(3)有纳入河长制的两条河流(或排坑)交汇处被设置为入河排污口。

答复
您好,入河排污口管理执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相关内容,管理技术规范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执行。关于入河排污口定义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大气污染物采样时间的问题
内容
我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5.2.2规定排气筒中 VOCs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 1 h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这里1h是否必须要求是60分钟?假如在排污单位连续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情况下,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了3个样品,从第1个样品开始时间到第3个样品的结束时间只有50分钟,该次监测结果能否依据(DB44/814-2010)标准判定达标情况?

答复
您好!该标准VOCs浓度限值可以是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的浓度值,或在任何1h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1h指任何连续1h;任何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并计算平均值,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环评咨询:重新报批项目环评还是按重大变更报批,怎么区分?
内容
项目在2010年已经取得环评批复生产塑胶件、电子产品、模具、阀门、五金件,一直未验收,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塑胶件、电子产品产量超原申报的50%,模具、阀门、五金件均未投入生产。是否可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该项目,项目性质属于新建项目吗?还是应该按重大变更申报项目环评?

答复
您好!经电话向您了解,现有项目环评年产塑胶件10万套、电子产品30万套、模具10万套、阀门10万套、五金件20万套,实际年产塑胶件20万套、电子产品45万套,各产品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不同。现有项目自2011年投产以来,未完成环保验收。该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建议按重大变更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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