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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评公示有哪些环节和要求?

2020/3/24

项目环评公示有哪些环节和要求


      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启用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这意味着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要求更加规范,如出现质量问题会对评价单位信誉和个人信用造成较大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自去年1月实施以来,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环评单位依然采用原暂行办法发放公参表进行公参;报告书全本公示阶段公开公参说明;公开络平台不符合要求,多在个人创建网站和论坛发布信息;公参阶段没有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有的建设项目登报只有一次等。这些环节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审批,报告质量抽查也可能影响到个人信用


      请大家务必熟悉公参办法有关要求,那么项目环评公示有哪些环节和要求,小编汇总如下 :



       一、建设单位公示要求


1、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与环评单位签订编制合同7个工作日内。

公开渠道:建设单位网站、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统称为网络平台)。

公开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和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开期限:没有规定,长期


    特别提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参公示 

公示时间: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完成后。

公开渠道:三种方式同步公开。网络平台、建设项目所在地报纸、所在地公众场所张贴公告。

公开内容: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登报不得少于2次。

提意见方式: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特别提示: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深度公众参与,召开公众座谈会或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主要是针对项目环境影响质疑,专家论证会主要针对环评专业技术质疑)。

    听证通知时间:会议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

    通知内容:会议时间、地点、主题、可以报名的公众范围、报名办法。

    通知渠道:网络平台、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张贴公告。

    意见回复:根据采纳的公众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向意见人说明理由。


3、全本公开 

公开时间:报告完成后、向环保部门报批前。

公开渠道:网络平台。

公开内容:报告书全文、公众参与说明。

公开期限:没有规定,长期

提意见方式: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特别提示:建设项目所在的工业园区已经开展了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且项目的性质、规模等都符合规划环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可省略,公参公示时限减少为5个工作日。

    对于做环评表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应当进行全本公开,一般项目不进行公众参与,敏感项目公众参与按照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规定进行,可参照公参办法。



二、管理部门公示要求


1、受理公示

公开时间: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报告后。

公开渠道: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其它方式。

公开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批前公示 

公开时间: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

公开渠道: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其它方式。

公开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并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提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3、审批公告 

公开时间: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开渠道: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其它方式。

公开内容: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公开期限:没有规定,长期


    特别提示: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时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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