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

关于《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3/23

责任编辑: 政策法规处 信息来源: 时间:2020-03-23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水法》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取水条例》)对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等作出了规定。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贯彻执行等,取水许可审批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工作,依据《取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取水许可审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二、文件解读

《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公共供水企业办理取水许可问题。根据《取水条例》第二条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有关规定,考虑到公共供水企业拟供水范围内存在用水户已取得取水许可以及已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情况,为解决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许可涉及第三方权益问题,同时为避免同一水量重复发放取水许可证,《通知》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供水意向,满足相关条件时用水户注销其取水许可证或不再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是关于延续、变更取水许可实施主体问题。目前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等未明确具体情形下延续、变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日常审批工作中市县取水许可审批部门以及申请人难以把握。为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延续、变更审批权限,经咨询水利部和省司法厅负责立法的人员以及厅法律顾问,并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在与厅水资源处和部分市水利局人员以及部分专家多次研讨基础上,确定了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以及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延续、变更取水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是关于非常规水配置问题。一方面,《通知》明确了申请取用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另一方面,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意见》(省发改地环〔2011〕678号)对新建项目取水和已建项目延续取水涉及的再生水配置要求,考虑企业生产实际情况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通知》规定,对要求使用再生水而没有使用的已建项目,需要延续取水许可但短期内不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可设置1到2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积极推进解决有关问题,配置使用再生水。

四是关于取水许可逾期申请延续问题。经咨询水利部、省高院等有关人员,根据《行政许可法》《取水条例》有关规定,《通知》明确对逾期申请延续取水的,我厅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应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五是关于取水许可验收把关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工作,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参考其他省市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取水许可验收条件。

六是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问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规定,针对项目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涉及影响损失的应提出补偿方案建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6〕234号)规定,禁止农业灌溉合理水量转变为非农业用途。为落实上述要求,《通知》规定,取水许可审批过程中,取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根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的规定,首先履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手续,取得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后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