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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14-5-26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区(县)的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区分级筹集。对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区(县),由市级给予资金补偿;对空气质量同比下降的区(县),由区(县)向市级补偿资金。

第三条 2014 年考核范围为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 年第二季度起考核;莒县、五莲县2015年纳入考核;日照国际海洋城待条件成熟后纳入考核。

第四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 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五条 考核数据采用日照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考核数据分别取自各区(县)辖区内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考核数据采用其边界空气自动站数据,考核指标为PM10。

第六条 对各区(县)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公布考核得分结果,下年初公布上年全年考核结果,并结算补偿资金。空气质量下降的区(县)向市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县)。

第七条 考核情况与各区县空气质量改善排名情况一并以通报形式发送各区县,并在日照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区(县)及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考核,按如下公式对各区(县)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某区(县)的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当空气质量改善时,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使用市财政全年专项奖励资金除以各区(县)全年考核得分总分得出。当空气质量下降时,按照山东省确定的日照市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核算各区(县)向市级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按年度统一结算。

第九条 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区(县)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第十条 各区(县)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季度考核空气质量下降的区(县),规定其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同时,暂停对其涉气建设项目的审批。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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