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界定工商登记环保前置许可的通知 | |
2014-1-10 | |
日照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日 照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服管发〔2013〕23号
关于进一步界定工商登记环保前置许可的通 知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发展实体经济,现就进一步界定工商注册登记前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通知如下: 一、下列项目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石化、化工、医药、印染、酒精、酿造、造纸、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淀粉制造。 (二)钢铁、水泥、建材、金属冶炼、合金制造、铸(锻)造、焦化、发电、平板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项目。 (三)医疗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拆船;废塑料加工。 (四)危险废物、境外可利用废物、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 (五)电镀、铅蓄电池、涂料、油墨、颜料、皮革鞣制等涉重金属的生产项目。 (六)规模化养殖场、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涉表面处理的机械加工、橡胶塑料制品、型煤加工项目。 上述以外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需要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第一条所列项目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办理年检,应将有关情况抄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监督企业完善环保手续;次年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第一条所列项目时,应书面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企业办理环保手续。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一条所列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工商、环保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不断研究和解决企业在登记许可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市环保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日照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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